一、法源依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這個部份關係到為法律上已經明訂雇主的責任,等於是勞工在求償上確定没有問題,法律條文請看下圖。
所以在前一篇談到的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除了勞保已申請的以外,有些雇主會另外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亦可作為抵充的一部份。
二、還有那些没賠到:
- 勞保没有的部份-住院前三日:勞基法第59條第一項第二款(參考上圖),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但是勞保所賠付的部份,僅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勞保條例第34條第1項)。
- 勞保没有的部份-前二年的給付:依勞保條例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第一年係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那勞保第一年未給付到的補償平均月投保薪資30%;第二年未給付到的補償平均月投保薪資50%,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是可以向雇主請求的。
- 勞保没有的部份-二年無法痊癒:比較讓雇主在經營上會產生很的大風險的是勞基法第59條第一項第三款(參考上圖),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這個部份是勞保所没有涵蓋的保障範圍,所以勞工遇到此情況是可以向雇主請求的。
- 高薪低報的部份:如果勞工的雇主對於所聘的員工,在處理勞工保險時,用高薪低報來投保,遇到職災事故時將會面臨差額的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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