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 星期五

法院對車禍損害求償之車損賠償計算,比您想像差很多

在協助客戶處理車禍賠償過程中,常見就是車子受損,對方如果不賠而採用訴訟方式解決;或者遇到面臨對方求償時,獅子大開口提出不合理的價格時,當然要瞭解法院裁判的標準,進而作出有利的和解策略判斷,確是相當重要。

標準一:如何定義車輛使用年限?法院的依據是採用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一般的自小客車,皆以五年為耐用年限,請參考下圖

標準二:折舊率計算之標準?法院依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按耐用年數五年,如果採用定率遞減法,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 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 月者,以月計。

標準三:耐用年數係以出廠日為準,或是領牌日為準?按本文參考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605號 民事判決,是以出廠日為計算標準。

計算範例:車子修復後零件折舊費用
求償零件的金額132,996元。

按出廠後至車禍發生日,使用期限1年6月又13日折舊後,零件費用為65,856元,計算式如下:
引用資料來源: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嘉簡字第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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