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賠償對方的受害者不幸已死亡,較以往少見的情況,便是要注意參與和解的家屬是否全部到齊,如果没有全部到齊一起談和解,依照民法第192條之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4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對於此問題的化解之道,就是參與所簽署的和解協議時,要先確認對方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是否全部到場,如果無法確定,則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上,必須要求家屬代表簽下「本賠償案件經家屬代表已確認無其他有請求權人,日後若有其他請求權人提出將與賠償人無涉」的保證條款,來確保自已本身權益,要不然有可能賠償金額會超乎您的想像。
另外一個問題則是強制責任險理賠是否含在和解的條件內,應在和解書上註明「本案賠償金額已含強制責任險」或「本案賠償金額未含強制責任險」,避免日後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到理賠金的不必要的爭議。
【王吟芳、陳宏銘╱連線報導】殺魚工謝政恩六年前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撞死男子蔡建中,他事發隔天就與蔡妻邱美蓉達成三百一十萬元和解,以為事件就此落幕,不料去年又冒出死者與前妻所生的十五歲女兒蔡汶芸向他求償。高雄高分院認為蔡女並未參與上次和解,判謝再賠一百二十萬元,全案確定。
一時疏忽
謝政恩昨天談起本案搖頭苦笑,表示事發後他拿出最大誠意,半年內付清三百一十萬元給蔡家,直到去年又挨告,才知道死者結過三次婚,蔡女是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女兒,他現在最擔心的是「不知道以後還會不會再有人出面求償?」
謝政恩昨天談起本案搖頭苦笑,表示事發後他拿出最大誠意,半年內付清三百一十萬元給蔡家,直到去年又挨告,才知道死者結過三次婚,蔡女是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女兒,他現在最擔心的是「不知道以後還會不會再有人出面求償?」
刑事部分判緩刑三年
判決指出,二○○二年八月,謝政恩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遇海面陽光反射,影響視線,不慎撞上蔡建中騎乘另一部水上摩托車,造成蔡死亡、後座的姪兒重傷,隔天謝就與蔡妻邱美蓉以三百一十萬元和解,刑事部分謝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緩刑三年。
不料去年初,就讀國中的蔡女聲稱她是蔡建中與前妻廖惠玲的女兒,因父母在一九九四年離婚,她跟著母親北上定居,渾然不知父親遭撞過世,直到前年祖父為了哥哥學籍問題與她們聯繫,她才知道父親已往生,因此要謝賠償她到成年的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一百二十萬元。
判決指出,二○○二年八月,謝政恩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遇海面陽光反射,影響視線,不慎撞上蔡建中騎乘另一部水上摩托車,造成蔡死亡、後座的姪兒重傷,隔天謝就與蔡妻邱美蓉以三百一十萬元和解,刑事部分謝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緩刑三年。
不料去年初,就讀國中的蔡女聲稱她是蔡建中與前妻廖惠玲的女兒,因父母在一九九四年離婚,她跟著母親北上定居,渾然不知父親遭撞過世,直到前年祖父為了哥哥學籍問題與她們聯繫,她才知道父親已往生,因此要謝賠償她到成年的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一百二十萬元。
死者父母子女可求償
高雄高分院調查後,認定蔡女確為蔡建中之女,且未參與謝與邱美蓉在事發當時所簽署的和解協議,因此判謝男應全數賠償,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律師洪幼珍指出,依《民法》規定,類似案件有權求償者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肇事者若要和解,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的人,也就是要父母、子女及配偶都要在和解書上簽名;若無法確認,也必須要求家屬代表簽下「無其他有請求權人」的保證條款,較能確保權益。
高雄高分院調查後,認定蔡女確為蔡建中之女,且未參與謝與邱美蓉在事發當時所簽署的和解協議,因此判謝男應全數賠償,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律師洪幼珍指出,依《民法》規定,類似案件有權求償者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肇事者若要和解,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的人,也就是要父母、子女及配偶都要在和解書上簽名;若無法確認,也必須要求家屬代表簽下「無其他有請求權人」的保證條款,較能確保權益。
車禍和解 應載明有無含強制險
讀者陳 先生: 我騎車與小客車駕駛蔡 先生發生車禍,車禍原因是對方在雙黃線違規迴轉,因雙方皆酒駕,後來都被緩起訴。傷害部分今年二月以三十萬元和解,並簽定三十張本票每月給付一萬元。庭上我有提出賠償金不含強制險,且不同意由保險支付。可是當我去產險公司辦理賠時,卻遭拒!理由是和解書上未註明強制險不含在內!我不曉得有這種規範,試問產險公司可以此為由拒絕理賠?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可行?
律師邢建緯答: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因此陳 先生自可向產險公司請求理賠。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因此
產險拒賠可提告
而這起案件爭點,在於雙方是否有「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以外,蔡 先生應給付陳 先生三十萬元」的合意,仍必須依照當時和解書來判斷。若和解內容確實不含強制險,而產險公司仍堅不給付,只有向法院提出請求保險金訴訟。
建議陳 先生訴訟時請當初和解在場的人,如蔡 先生出庭作證,證明雙方確實合意在和解條件裡,不包含強制險給付。
建議讀者於簽立和解書時,應注意文字力求詳盡明確,例如:金額、給付期限、是否包括強制險在內……等,倘若有「拋棄其他權利」等文字,恐怕會解釋為不得再請求強制險理賠。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而這起案件爭點,在於雙方是否有「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以外,
建議
建議讀者於簽立和解書時,應注意文字力求詳盡明確,例如:金額、給付期限、是否包括強制險在內……等,倘若有「拋棄其他權利」等文字,恐怕會解釋為不得再請求強制險理賠。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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