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1日 星期日

調解筆錄下的和解條件這樣寫,是代表什麼意思?~PART-1

遇到車禍和解處理的過程中,和解書的簽定細節當然是很重要,而一般人對於所簽定和解書的內容,大多會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並且掌握不住其重點,很容易喪失自己的權益,所以看懂和解書的內容是必修的功課。
 
常見雙方和解條件的一部份,就是強制險的理賠金含不含在本次的和解條件 。
假設如果你是以下的情況,最好要向寫和解書的人講清楚是"不含強制險",也就是上面紅字的寫法
一、傷勢尚未完全復原,日後仍有就醫的需求,保留以利日後再持醫療收據向產險公司申請。
二、有殘廢的情況尚未鑑定等級,必須保留到法定期限才可以請醫師鑑定後才可以申請。
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而依該條規定,加害人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該範圍內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因而解免。所以,若採以上的寫法,表示自己願意再多賠付增加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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