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職災的傷害,一般人所知道的權益大概屬勞工保險,其實在勞動基準法所規定雇主工作、醫療補償責任及本次案件雇主過失責任,較會被一般人所忽略,本篇先就勞工保險的權益說明如后:
一、喪葬津貼:
- 標準: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 誰可申請:支出殯葬費之人。
-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則可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 標準: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 40 個月遺屬津貼或下述的遺屬年金給付(如下列三之給付標準)。
- 誰可申請(按順位):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 家屬的條件(按順序提出):
1.配偶: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之子女,不在此限;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3.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受撫養孫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5.受撫養兄弟、姐妹:未成年、無謀生能力、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 標準:(一)請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最低3,000元)。(二)加發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10個月。(三)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以上資料來源:勞保局網站http://www.bli.gov.tw/
四、設籍台中市的權益:請參考下圖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104-4-12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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