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都市道路上,停車起步看似簡單,但稍有不慎便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本篇將針對一起因起步未讓行,而引發的交通事故進行深入分析,並結合法條探討這類事故中的責任歸屬問題。
事故發生在某市區的DD路與DY路的交叉口。A車(自小客車)停在DD路旁,準備起步行駛。同時,B車(普通重型機車)沿DD路外側車道右轉進入DY路。當A車起步時,與B車發生碰撞。經警方初步判定,A車因起步未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應負全責,而B車未有任何肇事因素,因此無責。
對於本案中的肇事責任初步判定問題,警方没有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因素納入考量,而直接對雙方以「全責」與「無責」的判定,顯見交通執法機關已逐漸對於路權責任的重視,因此用路人、用意從事協助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人員,不得不對於影響肇事責任有關的主要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的相關規定熟悉,因此彙整本件事故相關的法條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2條第1項第7款明確規定:「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在本案中,A車在駛離停車位置時,未注意到正在行進中的B車,並且未讓B車優先通行,而B車並無發現其他的違規行為,而判定A車為全責。
有可能會破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有可能會收到警察機關開立600元~1,800元的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