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後,好像都與車主無關,應該是保險公司的責任。
二、有些車禍案件對方所開出的求償金額,為什麼保險公司無法照辦,仍然還要透過訴訟處理。
要理解這個原因其實不難,請大家先看一下昨天(5/23日)東森新聞的影片。
本影片來源:引用東森新聞台的影片嵌入
以上面車禍的例子,很明顯提供行車紀錄影片車主,行經路口是以綠燈緩慢開出,應該也没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先不論他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假設事後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是無肇事責任,法院也判他無過失,各位網友認為他該賠嗎?如果各位的答案也認為無賠償的責任,那保險公司為什麼還要替承保的車主賠償對方呢?以現在產險業的競爭環境,費率精算的結果下,在理賠的過程中當然會以肇事責任來論就賠償金額,在談和解的過程中,難免會有些無法盡如人意的地方了。
有些因素是因求償人的因素而無法達成和解:
一、求償的金額遠超過民法可以求償的範圍。
二、誤認強制險所理賠的金額是未包含在求償範圍內。
三、採取以刑事來逼迫達成不合理的民事求償金額。
四、不管肇事責任,就是要賠那麼多。
或許有些網友會認為至少也要負道義責任吧!
其實國家也有設計強制險的制度,就是不論肇責,死亡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200萬的身故理賠,或許也可以用另一角度,把它看作道義責任的付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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