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應有的權益絕對不會天下掉下來,從保險法第65條規定就可以證明: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所以相關權益的確保,除了本身自己要多注意外,最好要有信賴的業務員可以來諮詢。
話說在去年10月某一天我的保戶來電詢,說他一位女同事的17歲,就讀高中的兒子(這個年齡當然無法考照,屬無照駕駛),騎剛買的機車去撞路邊合法停車的一部自小客車,結果左眼有可能失明,還接到一張無照駕駛的罰單,但是没有買任何商業保險,希望我可以給他們處理上的建議。
那位朋友告訴我,他問了好幾個朋友,不是說没賠對方車主的損失就不錯囉,還會有什麼權益可以主張呢??更何況警察還開一張無照駕駛罰單。這是一般人比較會忽略的權益。
但是我跟他說可以申請二項的社會保險給付,首先是汽車強制險的部份,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是可依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再者她的兒子就讀高中,教育部有台閩地區學生團體保險也是可以申請的(這個部份留下次再談)。我與我的保戶說:如果有需要我協助,我可以免費替他辦理,不會像保險黃牛要求三成的費用,因為您是我的保戶,這也是我從事保險的目的。
申請強制責任險的必備文件,首要的是要向處事故的警察機關取得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由於客戶告訴我說車禍當時警察没有開給他,於是我告訴客戶可以直接向派出所來索取。
隔天早上,客戶卻又打電話給我,他向處理事故的員警要聯單,員警卻向說事故的責任在他兒子,對方保險没有賠償的責任,要那聯單没有用,不用什麼聯單。
於是我請客戶再與該員警約時間,在晚上10時再陪至值勤的派出所協助瞭解,以下為協助處理取得資料的實況描述:
我:警察先生,早上我們這位先生向您索取聯單,好像有問題?
警察:你們要這聯單要做什麼用途??車禍責任都在他,保險也賠不到,所以也不用啦。
我:保險有強制險的理賠是可以申請的。
警察:是什麼保險?再來指著桌上馬克杯上印著"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對我說,是那個單位嗎??你為什麼可以確定。
我:我的朋友肇事的對象已經確定,不是你說的那個單位申請,因為我是OO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所以我可以確定。
警察:那就請你們公司出公函來申請吧。
這時我已經快火冒三丈了,要使出絕招讓你這惡劣警察知道,不要再欺負庶民百姓了。於是很慎重向這位員警說:先不管我這位朋友要不要申請保險給付,難道警政署没有要求你們,在處理車禍事故後,要開立三聯單給當事人收執嗎??如果你再告訴我不能,我馬上會打110向你們勤務中心詢問,再請他們派員來協助處理。
派出所內的另外一位員警聽到我的話後,馬上出來打圓場,向我說你們是不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請參考下圖)。
在順利取得聯單後,另一個便是要請他準備診斷書,來判斷能申請多少保險金,客戶從嘉義長庚醫院就診後,診斷出來關鍵性內容:左眼視力僅能辨眼前手指數六十公分,且無法矯正。合乎萬國視力零點零二以下,且視神經萎縮。
大家一定會很關心,以這個案例在理賠實務上,到底可以請求多少保險金呢??
依當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經受理公司核定為第八級,殘廢金為48萬,也如數滙入我協助的朋友手中了。(48萬後的尾數為醫療實支實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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