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0年4月5日聯合報A9版刊登一則-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按我可以看新聞原文],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更可惡的是,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破解之道一,當遇到車禍時和解自保之道,最重要的就是不要怕麻煩,一定要簽立和解書,處理步驟請參考下面圖文資料(資料來源:聯合報)
下面的資訊是聯合報採訪法官的建議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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