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勞工例假可挪移相關作法

前些日子政府為了一例一休,搞得勞工、雇主無所適從,有些特殊行業根本做不到,因此,本日(9/14日)蘋果日報刊登勞動部發佈,可以彈性適用行業及作法,供大家依循參考。
資料來源:105-9-14蘋果日報
勞動部發佈法規: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175/ch08/type2/gov82/num21/Eg.htm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5910日(補登)
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同意書範例如附件),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六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部  長 郭芳煜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立同意書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      部門,擔任      職務,茲因下列原因之一: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並訂立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 乙方自      日起至      日止,配合甲方調整例假。
() 實施期間甲方應考量乙方之健康及安全。
() 實施期間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 實施期間如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甲方有違反本同意書約定事項,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四、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五、同意書之存執:
         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甲方併同乙方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立同意書人:
甲方:         公司   負責人:         (簽名)
乙方: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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