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的調解過程中,為達成雙方和解條件,雖不滿意但是可以接受下,並没有侷限任何條件,因此,唯有具有專業、經驗的輔佐人協助下,根據現場的狀況提出適切的解決方案,才有可能提高雙方圓滿車禍案件的和解。
本站前有發表一則:調解筆錄下的和解條件這樣寫,是代表什麼意思?~PART-1(想要查閱,直接按下超連結),其文章所要表達的意思,即是在雙方談和解時均尚未請領過強制險的理賠金,強制險理賠包含不包含所談的理賠金額內,這個時候在看調解筆錄就很重要了,因為,差一個字就差很多喔!
本次要談的是另外一種情況,因為車禍身受重傷,傷勢已經接近六個月均尚未確定,期間已經有申請一部份強制險理賠金,本身亦負擔很大的肇責,經過多次協調已經對賠償有部份共識,但是強制險殘廢等級鑑定要等到一年後,已經談妥但想保留日後殘廢等級的申請,調解筆錄下的和解條件該是如何顯示呢?下圖的實例筆錄,可以提供網友們參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