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6日 星期日

這樣的情況,才會被過失致死起訴而判無罪!

在車禍的發生後如果造成人員死亡,要能從過失致死的起訴案件中,在社會民情以死為大認知情況下,被法官宣判無罪的條件是相當嚴苛。
法官認定過失致死罪,不是從路權來斷定,而是以刑法之過失犯的要件,是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為成立要件。反之,行為人縱加注意,仍不能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即非其所能注意,當然就難以過失來論處,而據以判處無罪的認定。這個就是聯合報本日(106-4-16)所刊登的案例,法官採納不予判刑的理由而以無罪論處的最重要的理由。


所謂內行人看門道,版主就本案將判決無罪重點分析如下,提供遇到類似案件需要網友詢尋求協助的參考!
一、參考判決文的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65號。
二、參與鑑定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第一次鑑定結果肇事次因)-->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不服申請覆議,第二次鑑定結果無肇事原因)-->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另外委託鑑定機構)。
三、關鍵:

  1. 第一次鑑定結果如果與常理有違背,當事人未放棄尋求覆議救濟,覆議的結果:驟然往右小跑步穿越馬路不當,為肇事原因;而被告騎乘機車猝不及防,無肇事因素。
  2. "猝不及防"採行的標準為:(1)「依美國佛羅里達州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於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之反應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踩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為1.6 秒,其反應距離為13.3至17.7公尺。<-------這點相當重要。
  3. 另外鑑定機構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找出以0.033 秒為單位,分割檢視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結果,自被害人身體右轉準備跨入車道之瞬間,至雙方發生碰撞之瞬間,時間經過1.848 秒,並參考美國西北大學交通事故重建調查手冊之研究結果以一般成年人日間無預警反應認知危險時間約為1.5 秒、緊急煞車之煞車係數及加速度為依據,計算被告所需之煞停時間,其計算結果:被告以時速30公里行駛,所需煞停時間為2.63秒;以時速40公里行駛,所需時間為3.01秒;以時速50公里行駛,所需時間為3.38秒;故鑑定意見認為,若以被害人改變行向進入車道時為基準,被告並無充足之時間可供反應、煞停,已經逾越正常行駛的應注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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