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

簡易和解書的作法

上週五(7月31日)幫客戶處理一件簡易和解案件,其簡易的原因是雙方都是闖紅燈且輕傷,簽和解書之前也已經談好各自負擔自己的損失,只是要確保最後的和解文件取得,找不到專業的人為他們寫和解書。
簡易和解書仍須注意幾個適用情況,並不是每個案件皆適用:
一、案件簡單:事故肇事責任及賠償金額單純,最好僅限二方事故,若多方事故則不宜採用簡易和解書。
二、車主為本人:事故當事人與車主的關係應為本人,如涉及其他人,則不適宜採用簡易和解。
三、見證人:需要有見證人見證簽署,見證人須對和解書寫法要有一定程度瞭解,且必須核對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證明確實是雙方當事人所簽署,必要時可以還會被法院傳喚做證。
四、強制險:對於簽署和解書對於本案是否包含強制險給付必須載明--如註明"含",代表因車禍傷害的醫療收據無法再向保險公司申請如註明"不含",代表因車禍傷害的醫療收據可再向保險公司申請,這個部份對於權益影響甚鉅,簽署時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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